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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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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年5月20日,位于洞庭湖畔的安全乡由政府代理全乡6549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商定每户交保险费7.5元,保额2500元。在“特别约定”栏中约定“保费分两次交付,同年11月底前交清”。随后保险公司委托安全乡代收保险费,并将《家庭财产保险单(正本)》(代保险费收据)交至乡政府。7月20日前,保险人多次到安全乡催交保险费,乡负责人承诺在农户早稻上市后(8月份)将收集并交付部分保险费,棉花上市(11月份)后,保险费全部付清。但是,同年7月24日深夜,盛夏的洪灾吞没了安全乡,到9月中旬才退出,使安全乡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事后,安全乡农户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380万元。 保险公司在研究理赔时,认为安全乡末交纳保费,保险合同未生效,向安全乡政府发出了《拒赔通知书》。安全乡灾民则认为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履行其义务,他们推选代表,于10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立即理赔。 二、对本案的处理 法院在审理此案中,认为被告保险人向原告代理人安全乡政府签发了保险单,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法律保护。依据《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法律关系确立,承担保险责任和交纳保险费即分别为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义务,双方应各自履行。因此,本案中原告是否交纳保险费和是否按约定交纳保险费,不是本案被告按约定期限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除非在保险单上特别约定“保险单自交费之日起生效”。所以,在本案中,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保险人也必须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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