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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实行授权经营管理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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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而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为此,必须建立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制度、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制度、规范化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纵向授权的管理制度。当前,很多公司、企业,尤其是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普遍实行了授权经营管理制度。 一、授权经营和代理制度的关系 (一)授权经营的法律涵义与分类 授权经营的涵义非常丰富,在不同的场合,其具体内容也不一样,很难下一个统一的定义。我国国有资产的授权委托经营是具有代表性的一种类型,实行的是“三级授权经营”体制。第一级指的是各级政府授权所属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对国有资产的委托经营、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评估以及对产权纠纷进行处理等。第二级指的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所属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称投资公司,通过投资、控股、参股、产权交易等多种形式来重组与管理国有企业,代表政府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国有资产不断增值。与此同时,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也可以对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授权,委托其统一经营管理集团中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第三级指的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或受托的集团公司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参股、控股的企业授权。这里所说的授权经营是上述“三级授权经营”的延伸,具体是指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和《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总公司(授权人)授予所属分支机构(被授权人)一定的经营管理权限的行为。被授权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利,由此对外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授权人承担。被授权人滥用授权、不正当行使被授予的权利或超越授权,要视行为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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