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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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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演变过程 建国初期,我国没有自己的条款,使用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条款。1963年我国建立了自己的条款,基本上沿用了伦敦保险协会条款关于一切险的提法和责任范围,只是比协会条款多了两条,不影响责任范围。 1972年,我国又对1963年条款作了较大的修改,将原来的14条改为8条,平安险改为全损险,将水渍险改为基本险,将一切险改为综合险,为了照顾国际习惯,英文名称仍保留allrisks。综合险的责任范围定为“除包括上述全损险和基本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短少、短量、渗漏、碰撞、破碎、钩损、雨淋、生锈、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等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责赔偿”。这里将综合险的责任明确为15个险别。如果作为中国特定的综合险,包括15个险别没有问题,但是,海洋运输涉及国际上其他国家,特别是综合险英文用allrisks,则因责任范围与世界上多数国家使用的allrisks不同,出现了中国的与国际的两种责任范围的allrisks。 二、修改后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综合险存在的问题 1981年1月1日起实行的修改后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综合险中存在的问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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