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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我国保险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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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保险行业的几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商业贿赂行为。保险业的商业贿赂主要表现形式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保险回扣,超标准或越范围支付代理手续费等。 支付保险费回扣一方面是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另一方面势必增加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同时还容易引发投保人的恶意退保。关于代理手续费的比例,《保险法》未作规定,主要依据的是财政部1999年1月13日公布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该制度第47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业务经营情况确定某一险种、某一条款或不同形式代理人的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但代理手续费支付总额最高不得突破实收保费的8%。”目前法学界和保险业界人土对8%的固定比例限制多持异议,认为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保险市场的通行做法。但不管怎么说,不计成本支付过高的代理手续费,甚至通过造假账暗中支付高手续费的,仍应予以规制,特别是在我国目前尚不成熟的市场环境下,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例如,某保险公司在开展“学生平安保险”业务中,支取代理手续费不入账,以“退保”的形式支取代理手续费,还以赞助费等名义向县教育局、乡镇文教办、学校等单位给付财物,利用学校老师的特殊地位和职务的便利,采取行政措施收取保费。该保险公司的行为显然构成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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