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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治理的国际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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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欧洲经合组织”,oecd)保险委员会(insurancecommittee)第70届会议完成了保险公司公司治理指导意见第二稿的征求意见和修订工 作。同以往的指导意见和针对其它金融性公司的公司治理要求相比,此次欧洲经合组织就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的修订意见,反映了保险市场发展的最新变化,积极吸收了其他国际组织机构如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核心原则(iaisinsurancecoreprinciples,icp)等指导性文件的工作成果,体现了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的最新发展趋势。 首先,从公布的文本看,欧洲经合组织关于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确立了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是强调了公平、尽责和透明的核心原则。作为公司治理基本要素和核心原则的公平、尽责和透明,对保险公司财务稳健的至关重要,而财务的稳健则取决于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保险公司自身经营的特点和审慎监管的要求,决定了保险公司除满足于一般治理结构的要求外,治理结构还应着重解决风险管理技术、合规经营、问责制、信托关系方的权利与职责、经营人员资格认定、补偿机制等问题。在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下,透明度和披露、董事会、利害关系人、精算师和审计师各自的作用,应当相互独立,以便更清楚地界定各自的功能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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