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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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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是指从社会属性角度看保险本质所产生的对整个社会的积极作用。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保险发挥社会管理功能需要具备四个前提条件,一是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生产的正常维持、贸易的顺畅流通离不开保险;二是人类在满足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之后向更高层次的自我发展过程中离不开保险;三是保险基金已累积到一定规模,成为整个金融体系中的一个举足轻重的平衡力量;四是保险的发展也离不开政府的监管与引导。 通过对保险这种制度安排下的保险关系、保险分配关系及其客观规律性的认识,笔者认为,现代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集中而突出显现为经济的助推器和社会的稳定器。保险具有社会管理功能,一方面是保险产品的社会性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是作为现代社会生活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所决定的。 保险首先是一种产品,但现代保险不仅仅是一种消费产品,更是一种制度安排。正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所言,保险是一种影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保险从单纯的、个体的契约关系,发展成为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再分配关系。作为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具有普适性特征和内在的协调功能,有利于减少社会的交易成本,激励和促进个人和组织从事生产性活动,增强生产要素在满足人类需要上的效能。保险通过它的内在机制,不仅仅分散了风险、提供了经济补偿,而且可以在更广泛的层面上为增进社会福利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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