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建立保险巨灾应急机制
|
| |
[摘 要] 美国“9•11”事件及中国“非典”疫情等一系列巨灾危机事件的发生,使巨灾危机事件应急机制的建设受到各方面重视。在应急机制建设中,作为管理风险的行业,保险应创新社会管理功能,建立行业性巨灾再保险的制度安排,充分发挥风险补偿、专家咨询、社会救助等作用。同时,保险也应加强自身危机应急机制的建设。 一、保险在巨灾危机事件应急处理中的亮点与困境 巨灾危机事件,指的是在较短时间内急速爆发的、产生巨大灾害的未知性社会事件,其主要特征包括:事件发生突然,出乎人们意料;事件影响区域较广,涉及人员较多;事件超出一般社会危机的发展规律并呈现出易变性特征。“9•11”事件、“非典”疫情都属于巨灾危机事件范畴。保险业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危机处理。 据统计,在“9•11”恐怖袭击事件中,仅保险赔偿就高达350亿至700亿美元,巨额的赔偿造成了保险业经营举步维艰。从中国“非典”疫情的应急处理来看,中国保险业初步显现了快速反应能力,履行了保险合同责任,开发了几十个“非典”险种,并开展了主题鲜明的系列公益活动。与“9•11”事件相比,“非典”虽然对中国保险业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因中国保险市场发育程度较低,因此,对保险业的影响并不严重: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