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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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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出口占一般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为3%左右,不仅远不及日本的50%,英国的45%,韩国的14%,而且也大大低于伯尔尼协会成员10%的平均水平。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滞后,规模过小,不仅使国内出口企业自己承担了过多的收汇风险,而且也直接导致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赔付率过高。从出口贸易支付方式的风险差异出发,改造现行的独家经营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对于从根本上改变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滞后的局面,支持内资企业的产品出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独家经营是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滞后是多个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独家非商业化经营。 首先,由于实行独家非商业化经营,在政府提供的财政专项保险基金数量已定,且赔款余额(赔款费用之和多于保险费收入的部分)不能突破该专项基金数量的情况下,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必然在经营中实际上更倾向于承保风险较小的业务,而对风险较大的业务缺少足够的兴趣。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承保业务选择上的倾向,必然促使出口企业尽可能选择风险较小的结算方式。而结算方式所蕴含的收汇风险越小,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的需求就会越小,出口信用保险规模自然也就会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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