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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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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进行必要的限制 在保险市场开放的大部分国家,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均被限制在10%左右,主要是考虑到保险资金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被外资控制的保险资金可能对国民经济和社会政治造成的冲击。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应该坚持国家经济主权和经济安全的对外开放原则,利用wto对发展中国家幼稚产业的保护措施,适当限制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笔者认为,在开放保护期间里,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保险市场的份额宜控制在3%至5%之间,五年之后,这个比例也不宜超过10%。 要求外资保险公司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根据《保险法》和《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下简称《上海办法》)的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分公司需缴存的保证金为4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320万元,1998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为了确保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的正常营运和降低风险,进一步规定,外资保险分公司应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营运资金,并提高了外资保险分公司的保证金数额,为营运资金的40%,约480万美元;对于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上海办法》虽然规定了合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000万美元,约折合人民币1.66亿元,实收资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0%,但实际上,现已成立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则按《保险法》的规定,最低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2亿元人民币,外方按其合资比例投入资本金,目前外方一般占50%的股份,投入的资本金相当于1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目前尚未涉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投资总额即营运资金的问题。而外资分公司由于不是独立法人,因此没有资本金的问题,所要求投入的1亿元等值外汇只能称之为营运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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