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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经营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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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各地频繁发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由对保险经营机构予以处罚的事件,由此给保险行业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较大的冲击,基层保险经营机构对此反映极为强烈。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的“执法”情况看,表现出几个明显的倾向:(1)自认为对保险经营活动具有管辖和处罚权,并动辄处以巨额罚款。在处罚过程中并不是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而是一味地以重罚代替教育,即使对县公司和保险办事处这样的基层营业单位,罚款数额也在10—20万元以上。(2)在对保险机构进行处罚时,有意不告知被处罚人有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权利。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被处罚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从我们了解的众多处罚案件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书均没有告知被处罚人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3)对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不予认可,甚至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纵向管理为由,向法院起诉作出复议的政府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上述行为,直接造成了执法秩序的混乱,违背了法制精神,必须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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