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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发展趋势及政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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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政治多极化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影响,全球保险业的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具体表现是各国保险市场相融性不断增强,保险业间的相互渗透力度不断加大,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依赖度,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保险业的国际依赖度日益提高。所以,可以预见,在二十一世纪,各国保险业波动的可能性将进一步加大。 为了熨平保险波动周期,促进本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相应调整了宏观保险监管目标。总的来看,宏观保险监管目标主要有四个:一是保持社会对保险制度体系和机构体系的信任;二是增进社会公众对保险体系的了解和理解;三是在适当程度上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减少和打击保险犯罪。在实现上述宏观监管目标时,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监管部门做到:维护本国保险市场的稳定;依法监管,尊重保险机构的经营自主权;平衡消费者和保险行业间的利益;加快本国保险业的改革与创新;在保险国际化形势下,通过有效监管,增强本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坚持市场化原则,保护公平、公正和公开的竞争。 在宏观监管目标和法律要求的指导下,各国保险监管发展趋势明显表现为:第一,是混业监管体制将全面取代分业监管体制。混业经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产、寿险业采用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渗透,并存在一种产、寿险交叉经营的第三保险业务领域;二是银行、证券、保险和投资之间相互渗透。为了适应混业经营的趋势,解决混业经营所产生的问题和新的需要,不少国家都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法律进行了修订,对保险监管体制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这种改革,目的都在于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市场波动对保险业造成的风险。第二,是产品监管的市场化趋向明显。产品的市场化突出表现为保险合同自由和保险费率市场。从目前看,大部分国家已不再审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在实行产品市场化的同时,各国仍保留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否决权,即如果保险监管部门认为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了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标准,或有不公平行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纠正。第三,是偿付能力监管日益成为监管工作核心。近年来,保险监管重点越来越偏重于偿付能力监管,而且,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偿付能力监管不断被赋予新的内容,监管方法也日新月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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