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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与约束——保险依法经营的国际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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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合规经营是法制化监管环境的要求 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各国金融监管越来越灵活,这丝毫不意味着金融无需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可以毫无限制、任意发展。相反,更加需要积极地制订保证金融安全的法律措施,特别是有效运用法律并确保法律得到贯彻实施。为强化保险经营者自我风险控制能力,减少公司经营中的各种风险,各监管当局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偿付能力监管、投资监管方面的法规,并要求保险经营者严格遵守、保证落实。 偿付能力监控。有关偿付能力的监管,各国根据其不同的监管政策而采取不同的监管模式。目前,主要表现为以加拿大、美国为典型代表的北美监管模式。加拿大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资本充足性有特别要求。这种要求是根据《最低持续资本和盈余要求(mccsr)》决定的。mccsr在对公司风险因素及其影响评估的基础上计算保险公司最低资本和盈余要求。公司实际资本加盈余与最低资本加盈余的比例是衡量一个公司资本化程度的重要指标。最高评级公司普遍表现为180—200%。偿付能力监管的内容包括财务分析和现场法定检查。1996年以前,日本保险市场执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禁止保险市场价格竞争(除一些特别保险外),政府主要监管保险条款、费率,以及各项准备金的提存和资金运用。由于市场执行统一的条款和费率,保险经纪人就失去了生长的土壤,因此,日本长期主要通过代理人推销保险业务,不存在经纪人制度。迫于日美关贸谈判的压力,日本于1996年修改保险法,逐步放松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管制,引进保险经纪人制度,于是,建立了类似于美国风险资本(rbc)式的偿付能力额度管理制度。至于韩国,迫于“世行救灾计划”的压力拟定了本国偿付能力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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