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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永安事件上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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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发布公告,依法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进行接管。这是我国首例保险公司被接管的案件。永安的问题是什么?为什么会出这样的问题?怎样解决这样的问题?在三年后对中国保险业第一例接管案件的再次研究无疑将有助于提高我国保险业监管水平,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一、永安的历史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和开发,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月22日批准了筹建商业性财产保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年8月25日该公司正式成立。永安的主要股东为国家电力、电子、邮电、有色金属、航空航天等行业的国营大型企业集团和骨干企业,注册资金为6.8亿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业务。永安是我国唯一一家设在我国西部地区的保险公司,总部在西安,营业区域为西北五省及山西、四川省和重庆市。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 旨在奋力开拓西部保险市场、为西部经济崛起服务的永安,一起步就创造了国内保险业的三个第一:第一家将总部设在西部地区;第一家开业便同时建成全资拥有的各类设施齐备的现代化智能型办公大厦;第一家全面引进世界先进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将承保、理赔、财务核算等信息资料全部实行计算机管理,并聘请国外专家进行技术指导,按照国际惯例,实行现代化管理。永安在成立初期,十分注重社会效益,曾为西安市万名公安干警免费承保“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意外伤害责任保险”,保险总金额达5亿元。1996年,永安实现保费收入4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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