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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干预保险监管的新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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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及市场存在缺陷而引发的“市场失灵”,使得保险监管成为必要。而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尚处在起步阶段,市场化程度不是很高,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不是“市场失灵”而是“政府失灵”。在这种情况下,本人认为保险监管机构应当树立谨慎干预的保险监管新理念。 谨慎干预的特征 1.保险监管地位的辅助性。以市场调节为主,保险监管为辅。保险市场的主体地位决定了保险监管的辅助性地位,保险监管只有在市场失灵的时候才能充当替补队员,而不是要完全取代市场机制的作用,如果某一冲突市场本身可以自我调和,保险监管机构就不应进入市场,表现自己。保险监管对市场只进行最低限度的干预,能不干预就尽量不干预,尽量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看不见的手”自行调节。 2.保险监管目的的双赢性。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权利,顾及各方利益。保险监管机构在干预市场之前,必须谨慎求证其可行性和必要性,充分估计到干预本身也有它自己的外部效应,只有确实了解到干预的利大于弊时,干预才是必要的。因为保险监管机构掌握着干预保险市场的权力,市场竞争者就会想方设法在保险监管机构中寻找自己的代言人,通过付出“租金”,使保险监管机构采用有利于自己的干预手段。保险监管机构在作出必要的干预之前,如不充分顾及各方利益,很容易导致“寻租”决定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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