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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机构创新的国际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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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保险业正处在一个难得的加快发展的大好时机,保险业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深化和国内保险市场与国际市场进一步融合,建立一个强健、有效的监管体制正变得日益紧迫,这使得对原有的保险监管组织构架进行适时的改革创新变得非常必要。 国外监管机构的最新发展情况表明,监管组织机构的先进性和有效性对被监管行业的竞争力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过去的二、三十年里,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国家积极采取了重要的机构改革措施,使其监管制度能与时俱进。它们有的是在现有的监管组织中进行机构改革,有的则是重新设置机构的职能和任务,合并现有的监管机构,甚至是重新组建新的机构。从这些国家的实践看,监管组织机构的创新改革增强了监管机制的灵活性、适应性和有效性,在整体上改善和提高了监管水平,对金融保险业的创新发展起到了支持和推动作用。这为我们检讨现有机构组织框架的问题和设计规划改革方案,提供了很好的思考与借鉴的机会: 一是在监管组织机构重组与全面机构变革之间进行严格的区分。强调监管组织机构的改革应以理念和机制的创新为出发点和归宿,进行组织机构的全面变革,而不是单纯的重新划分现有部门的职责、设立新的部门,以及进行简单的人事变动和任命。之所以选择把全面机构变革作为监管组织机构改革创新的实施内容,是因为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和创新活动,使监管的外部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多年来所遵循的监管理念和实施的监管方式、监管手段在市场飞速发展变化的形势下已呈效用递减趋势,单纯的监管组织机构调整对重塑以有效性和经济性为原则的监管制度已无多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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