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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中介监管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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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以及推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客观要求,中国的保险中介机构必须遵循国际化发展的潮流,即朝着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和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那么保险中介监管的目标是什么? 在健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中介监管目标的第一层意思应当是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这是监管当局的基本职责。 也许有人会提出,没有将保护监管对象,即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作为监管目标,是否公平?事实上,被保险人对保险机构、保险产品和中介公司认知程度是极为有限的,即使一个高度透明的企业,消费者也难以对它了如指掌,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信息不对称”。现实与可行的办法就是通过法律和规则,对供给者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制约,同时还有一些强制的信息披露要求,让需求者尽量知情。 那么,保险中介机构的合法利益由谁来维护呢?回答很简单,应当由它自己依法维护。保险中介公司拥有独立商业人格,法律法规对其权利义务有明确规定,同时它也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任何部门、单位、团体和个人如果其侵犯了保险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险中介公司应当、也能够依法向司法机构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严格地讲,在法制经济环境中,一个没有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企业,是没有生存和发展的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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