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浅论偿付能力监管
|
| |
一、偿付能力概念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其赔偿或给付的能力。保险公司承担着广大被保险人可能发生保险事故而引致的赔偿或给付责任,只有本身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险人,增进投保人的信心。作为保险监管机构,其首要任务是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如果保险业丧失偿还付能力,无论发生的原因怎样,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尽管世界各国保险监管的侧重点、方式、方法各不相同,但监管的核心是确保公司的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监管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正常层次的监管。从理论上讲.如果在正常年度没有巨灾发生,只要监督保险公司厘定适当、公平、合理的保险费率,自留与其净资产相一致的承保风险,并提足各项准备金,使保险基金增值保值,保险公司就能有足够的资金应付赔偿或给付,维持其偿付能力;二是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或称偿付能力保证金监管。在非正常年度,很可能发生巨额赔偿或给付,使实际经历的赔偿或给付超出预定的额度,投资收益也可能偏离预期的目标,而且保费的测算和准备金的提存是基于一些经验假设,本身也会产生偏差,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实际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经常保持最低的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以应付可能产生的偏差风险。第二层次偿付能力额度监管类似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概念,是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指标,但不是偿付能力监管的全部内容,有些观点认为偿付能力等同于偿付能力额度,这是一个误解,因为偿付能力与偿付能力额度分别来自两个不同的外来词solvency和margin of solvency,区别是很明显的。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