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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市场宏观监管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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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建设、培育和规范我国保险市场、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了。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揭开了我国保险史上新的一页。但如何加强对保险市场的宏观监管,确保我国监管机制与我国的经济建设以及保险事业的发展相适应,这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为此,本文拟从我国国情和保险市场现状入手,谈几点建设性意见。 一、我国保险市场宏观监管的内在盲区 由于我国的保险市场正处于初级阶段,各方面的发育尚不成熟,因此,在宏观监管上明显存在如下难点和盲区。 (一)允争的不公平性,使宏观监管在规范保险市场时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首先,在税率问题上,根据1997年1月的有关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率为33%,而外资保险公司的税率,则较多地执行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除从注册登记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外,其所得税的比例为15%。这种不公平的税率使得中资保险公司在扩大经营规模,改进服务设施等方面处于较为不利地位。此外,外资保险机构的职工福利标准不在保险监控范围之内,也为保险人才不对等地流向外资保险公司创造了条件。无怪乎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总裁曾夸下海口:如果中国放开市场,只需五年,友邦便可占有中国保险市场60%的份额。其次,在展业费用上,国有保险公司按照国家财政部规定,其财产保险手续费一律为5%。营业费用基本上是由财政部核定给总公司,然后由总公司逐级下达,到基层公司住往只有5%一10%左右;而国内股份制保险公司及外资保险公司,其费用政策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其董事会的作用相当于财政部对国有保险企业的影响。如在深圳保险市场,人保业务员的直接展业费用,普遍只有2—4%左右,而某股份制保险公司业务员的直接展业费用,竟可高达25%,美其名曰“佣金包干”。再次,国有保险企业由于历史形成的原因,在规模、人才、资金以及长期垄断所形成的社会影响等方面均占尽优势,也使其它保险公司望尘莫及,形成竞争中的相对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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