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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业政策规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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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业政策的运行包括政策制订、实施、评价、反馈和调整五个阶段,因而具有时滞性和周期性。保险产业政策的制订和调整必须遵循大经济、中保险、小保险和大经济、中金融、小保险的基本逻辑。保险产业政策的有效运行是个动态博弈过程,必须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要具备高素质的政策运行主体,并注重协调性及保险产业政策的制度创新和运行主体的创新。 一、保险产业政策运行的一般特征 (一)时滞性 保险产业政策的运行包括政策制订、实施、评价、反馈和调整五个阶段,由于每个阶段既是个动态博弈过程,又是个信息收集、信息处理、信息传递和信息解码的过程,因此每个阶段都存在时滞性,这种时滞既包括正常的时滞,又包括非正常的时滞。所谓正常的时滞,是指保险产业政策正常运行过程中在时间上、效果上和空间上的时滞;所谓非正常的时滞,是指保险产业政策难以正常运行而产生的时滞,可能时滞过长,可能根本就无法实施或政策绩效存在严重的偏差。 作为新型服务业的保险业,其创新能力强,创新速度快,从而使保险产业政策经常落后于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当这种落后达到一定程度时,政策客体就不会自觉执行保险产业政策或发生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此时政策时滞就从正常的时滞转换为非正常的时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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