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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善我国保险监管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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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和完善保险监管的基础性制度 第一,建立健全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是有效的保险监管的基础和前提,这一体系应涵盖保险基本法、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再保险、保单持有人保护、投资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保险欺诈、外资保险公司等多个方面。建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尽快将《保险法》的修改与完善纳入议事日程,同时保监会要抓紧制定和出台与《保险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险违法处罚条例、保监会行政复议办法、再保险管理办法、出口信用保险条例、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条例等。 第二,提高中国保监会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为了履行监管职能,提高监管效率,保险监管机关必须具有充分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以避免监管的失败。为此,法律应明确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业具有专属的监管权利,其行为能力不得受有关各方的干预和牵制。增加保监会编制和派出机构的编制,吸收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如精算师、会计师、律师等,并对现有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实现财务信息的标准化,为偿付能力监管创造基础条件。要参照国际惯例,改革现行的保险会计制度,统一保险公司的会计科目,以谨慎原则为基础,改革风险资产计帐和备抵准备金提取方法,充分反映资产风险和贬值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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