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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保险初级阶段监管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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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监管目标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条的规定,保险监管包括三个任务,一个目标。第一是规范保险活动,开展保险行业的有序竞争。第二是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保险保障的功能。第三是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使其得到有法可依的保障。三个任务的最终目标是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规范保险活动是首要任务,只有在实现这一任务后,才能实现保险行业的有序竞争。规范保险活动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活动是指与保险有关的一切活动。它的范围十分广泛,以整个社会为服务对象,对社会中的各个方面均有强烈的依赖性;第二,保险活动的参与者十分复杂。从合同角度看,有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代理人、经纪人等;从行业层次上,又有保险行政监管机构、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等。这些参与者的身份千姿百态、包括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从而导致保险活动十分复杂,规范的难度很大;第三,规范包括制定法规,树立典范,进行约束等各方面。 目前,保险界似乎有这样一种倾向,即规范保险活动,就是规范保险人的活动。勿庸置疑,保险人的活动在保险活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一定意义上,保险人的活动可以改变整个保险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它是保险活动的主导者。然而,不容忽视的现实是,保险人是保险市场中的一方参与者,而对另一方重要参与者却无能为力,不能有效地控制其活动。保险公司面临的压力和其它企业一样,首先是生存的压力,其次是发展的压力。一家新成立的保险公司,首要的问题是如何生存。而我国目前的保险公司几乎90%都是本世纪90年代以后成立的,因此,在一个保险意识并不很强的市场上,发生了一场基本无“游戏规则”的竞争。竞争的结果是保险公司均伤痕累累,并且使不成熟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形成了一种错误认识,即哪家保险公司给的“好处”多,就去哪家保险公司投保,而忽视了参加保险的根本目的。这种状况反过来又使保险公司更加丧失规则,从而使我国保险市场在发展中面临着严重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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