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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商业保险初级市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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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证管理论文】一、当前我国商业保险市场管理的基本状况(一)市场管理的法律体系建设状况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它对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以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的管理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1996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成为《保险法》中保险监管规范的实施细则。1997年11月和1998年2月,人行又分别颁发《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规范了代理人和经纪人的行为准则。目前,虽然法律法规的总体数量与市场实际需要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但已基本形成了市场管理的法律框架。 (二)市场管理的组织体系建设状况 1.国家监管体系。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其具体职能包括:研究和制定国家保险事业的方针政策,制定有关管理规章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研究保险业的发展规划,完善保险业的市场体制;审查批准保险机构的设立、合并和撤销,颁发保险业务许可证;审查批准保险中介人的资格,规范中介行为;负责保险业的非现场监管及汇总分析报表等。 2.行业自律组织。从1995年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组建保险行业协会开始,目前全国已有近20个省区建立了行业自律组织。各地此类组织的职能大同小异,基本包括:配合国家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市场实行行业协调和管理;协调会员公司的关系,建立沟通渠道;组织会员公司签定自律公约,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中介人资格考试及组织学术交流等。目前,有些地级市也建立起了保险行业自律组织。 3.行政司法监督体系。主要是执法部门对保险经营的监督。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保险公司的年度检查;财政、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和监督等。 (三)市场管理的基本方式 在监管方式上,基于我国保险市场尚不成熟,采取的是费率和偿付能力双重严格监管的方式和非现场检查的监管方法。目前,保险监管部门正在开发预警指标体系并逐步完善保险公司报表体系,以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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