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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商业保险初级市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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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我国商业保险市场管理的基本状况 (一)市场管理的法律体系建设状况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它对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以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的管理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1996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成为《保险法》中保险监管规范的实施细则。1997年11月和1998年2月,人行又分别颁发《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规范了代理人和经纪人的行为准则。目前,虽然法律法规的总体数量与市场实际需要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但已基本形成了市场管理的法律框架。 (二)市场管理的组织体系建设状况 1.国家监管体系。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其具体职能包括:研究和制定国家保险事业的方针政策,制定有关管理规章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研究保险业的发展规划,完善保险业的市场体制;审查批准保险机构的设立、合并和撤销,颁发保险业务许可证;审查批准保险中介人的资格,规范中介行为;负责保险业的非现场监管及汇总分析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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