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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监管与监管创新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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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保险法》正式实施,中国保监会在对以往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正的同时,还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并分两批次取消了86项行政审批项目,这是监管工作适应新的形势,实现我国保险业法制化、规范化、国际化制定的切实措施,对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保险业快速健康发展必将产生深远影响。就基层保监办而言,如何依法监管,如何在保险不断创新的新形势下进行监管创新,如何把握它们之间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形势下依法监管与监管创新面临的现实性挑战 新修订的《保险法》强化了保险监管职责,既对保险监管部门明确监管任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又对监管部门提高依法监管及监管创新水平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挑战之一:如何建立现代监管服务理念,提高监管水平 中国保监会成立时间不足5年,各地派出机构成立也就两三年的时间,监管历史较短,监管人员相对较为年轻,对“监管服务”这一问题上,有的认为服务是保险公司的事,与监管者无关,对监管服务存在消极情绪。有的把服务当成是一种负担,只是被动参与。在监管工作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对依法监管认识的简单化,把依法监管仅仅理解为日常性监管工作任务,对监管的功能认识不够,缺乏竞争和忧患意识;二是对依法监管认识的被动化,对保险动态、市场需求不甚了解,对市场出现的问题,缺乏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办法;三是对监管创新理解的片面化,认为监管创新就是脱离法制监管的轨道,对监管创新的内涵认识不足。因此,迫切需要建立现代监管服务理念,提高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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