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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核算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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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很快,但国民经济核算中有关保险核算的专门研究相对滞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已逐步完成了新旧更替,因此,加强保险核算研究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本文主要研究商业保险(如财产保险、人寿保险)的产出核算、服务份额计算以及保险活动帐户记录等问题。 一、关于保险服务产出的核算问题 保险活动是一种金融中介活动,保险服务具有特殊性,其产出一般不能采用一般市场服务的办法来确定。通常情况下,保险企业通过收取保险费、支付保险索赔和保险金的方式提供保险服务,它所收取的保险费并不就是保险服务费,大部分保险费被保险企业用来支付保险索赔和保险金。保险服务与其他类型市场服务不同,在提供服务与获得相应的收入之间并不具有直接的对应关系,我们只能间接估计保险企业没有直接收费的服务价值,作为保险企业的总产出。 (一)我国现行的保险服务产出的计算公式 我国目前对保险服务总产出是根据保险企业损益表的具体项目进行计算的,具体公式为: 保险服务总产出:营业收入—赔款支出—退保金及给付—分保费支出—分保赔款及费用支出—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准备金提转差+投资收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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