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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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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向包括国有保险公司在内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监事会,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决策,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 一、深刻理解建立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制度的重大意义 (一)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战略性举措。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要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机制,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积极贯彻十五大精神,健全和规范监事会制度,过渡到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国有保险公司是我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特殊的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支柱作用。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进程中,特别是在当前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迎接入世挑战的情况下,加强和完善对国有保险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建立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强化国家作为国有保险资产所有者监督职能的重要改革,对于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保险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保证国有保险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国有保险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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