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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保险业监管制度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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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世纪50年代,韩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均不稳定,通货膨胀严重,保险业十分荏弱。60年代韩国经济迅猛发展,保险业也随之进入新的发展纪元,保费增长速度惊人,1965年总保费收入已达1900万美元。韩国目前人均gdp为9500美元左右,其保险业经历了几十年的持续发展已臻于发达。目前韩国保险业世界排名居第七位,1999年保费收入为479.29亿美元,保险密度为1022.8美元,保险深度为11.28%。韩国保险在亚洲地区仅次于日本,占有7.4%的亚洲寿险市场份额和8.5%的非寿险市场份额。韩国保险业的异军突起与其独具特色的保险监管制度密不可分。 韩国保险业监管制度框架 (一)韩国保险法律法规 韩国《保险业务法》于1962年颁布,《保险招揽管制法》和《外国保险公司法》也于同年制定颁布,这三大法令确立了韩国保险业法律体系。之后保险法修订了多次,1977年三大法令统一,制定了单—的保险法。从1997年8月到1998年12月,韩国政府5次修订保险业法,出台了一系列与保险相关的政策法规,其目的都是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韩国保险公司还要遵守对所有商业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监管的商业制度(commercial code)以及相关法令、规章、协议、条约等。关于保险监管的法规主要有《保险监管规定》和《保险监管规定实施细则》。《保险监管规定》共11章172条,主要包括保险事业的经营、健全的经营指导,财产运营,保险精算,保险招揽,产品开发标准、检查,保险事业的中止,保险相关团体的监管等内容。《保险监管规定实施细则》共12章356条,主要内容有:保护投保人的委托金、基础材料等,对健全经营的指导,消费者保护,财产运营,保险会计,保险招揽,保险精算人及损害理赔理算人,检查,对保险相关团体等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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