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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亮保险监管的“第三只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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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保险信用评级机构利用保险市场公开的信息和部分保险企业内部的信息,通过加工并出售保险信息产品的方式,为保险市场参与者提供服务的一种制度,保险行业信用评级已在国际保险业界得到了广泛的运用。a.m.best公司、标准普尔公司、穆迪公司等都相继加入了保险评级的行列。在我国,保险信用评级也已经开始,不少保险公司已经得到国内外信用评级机构评定出的信用等级。由于保险信用评级机构在市场地位、专业素质方面的特殊优势,通过定性和定量两种分析方法,能够比较有效地对保险公司的整体财务能力和清偿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它也成了在国家保险监管制度体系之外的一种有效的监管方式。 保险信用评级在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方面有着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保险监管部门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将有限的资源充分发挥作用。保险监管机关在人力有限、任务繁重的情况下,通过把获取并处理信息的工作交给具有专业职能的信用评级机构来完成,可以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利用信用评级结果,确定审查对象的范围及其顺序,维持保险市场的秩序。 及时提供预警信号,减少保险监管失误。保险信用评级作为风险信息的预警系统,能够向保险监管机构提供客观的预警信号。监管机关通过将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与监管机构的信息系统得到的结果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可以减少因信息不充分而引起的偏差或失误。从这种意义上说,信用评级可以成为保险监管机关制定政策的参考依据或标准。监管机构还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信用等级要求资本充足率,对保险公司进行财务监管;在审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时,也可以参考信用等级,以保证其在偿付能力方面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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