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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业监管与保险人评估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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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日本日产生命保险公司因投资管理不善而被迫宣布破产,各国保险业监管当局无不对保险业的监管更为谨慎。政府缘何对保险业进行特别监管,政府的监管在保险业整个经营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政府监管的重点与难点何在等。这些问题构成了本文思考的主线。 一、保险业监管的一般性与特殊性 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它不可能解决如公平性等全部问题,而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和保证整个市场的发展稳定有序有必要对市场进行一定的调节;政府的调节是一种第二次的调节,它的调节手段、调节力度、调节范围并不能由政府随意地决定而取决于市场能否进行调节及调节的效果如何。保险市场作为整个市场的一个子市场,它同样不可能解决市场中的一切问题。因而政府有必要通过监管等方式对保险市场进行调节,此谓保险业监管的一般性。由于保险产品的特色与一般有形商品不同,消费者个人无法鉴定产品的价值,并且必须先付费而后享受服务,而事后从产品所获得的效用可能与消费者购买时的预期不同。此外,保险契约所涉及到的相关知识,一般消费者无法了解;而保险价格的计算,更非购买者所能讨价还价。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全发展,有必要依靠政府的介入规范。与一般产业不同,保险业监管的特殊性突出地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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