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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管中引入“治理”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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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作为近几年国际上流行或追求的管理控制的较高境界,有许多理论和实践经验,对我国保险的监管有启发意义,值得在监管思路中作为参照。“治理”是一个较全面的价值取向的公共管理理念,是英文governance的一种新的取义,它淡化了原来词义中的“统治”的意义,而赋予了“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配的活动”的新义。在本文中“治理”基本上有两重意义,一是作为一种统治——管理——共同参与的行为和机制;一是作为被治理后的较为理想的状态,或称为“良治”(good governance),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和结果。良治所要求的构成要素包括: 1)合法性,它指的是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只有那些被—定范围内的人们内心所体认的权威和秩序,才具有政治学中所说的合法性。合法性越大,良治的程度越高。 2)透明性,它指的是政治经济等各种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度越高,良治的程度越高。 3)责任性,它指的是公共管理的责任人和必须履行的职能和义务。责任性越大,良治的程度越高。 4)回应性,它指的是监管机构必须对公民的要求作出及时而负责的反应。必要时还要定期地主动地向社会征询意见,解释政策和回答问题,回应性越大,良治程度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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