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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应如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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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服务贸易进一步实现自由化,保险市场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外资保险机构蜂拥而至,市场主体不断增加。截止到1999年8月,我国目前已有保险公司26家,其中国有独资公司4家,股份制公司9家,中外合资公司4家,外国独资公司9家,从绝对数量上看,外资保险机构已占到了我国保险机构总数的一半以上。但与我国保险市场开放进度形成较大反差的是我国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监管有待加强。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措施不得力、监管法规不完善的现状严重制约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从最近报刊披露的信息来看,外资保险机构违章经营、不公平竞争已成为影响我国保险业稳健发展的潜在威胁。因此,加强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已成为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政策的重点课题,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我国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监管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根据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涉及保险业开放的规则,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外国保险服务提供者在法律、规章、行政措施方面所受到的待遇不低于给予国内提供者的待遇。对于我国加强外资保险机构的监管来讲,国民待遇原则应是一条非常重要的监管原则,它要求保险监管者在对保险市场实施全面监督和管理时,必须一视同仁地看待每一个保险机构,而不论其国别或所有权权属。因此,我国应该逐步取消对外资保险机构在赋税、财务制度等方面的诸多优惠待遇;切实奉行“以市场换技术”的开放战略,确保国内外保险企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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