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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风险与我国保险公司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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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巨灾风险的界定 巨灾风险是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相比较而言的。保险公司总的偿付能力表现为自有资本、公积金和各种准备金,其中公积金和各种准备金为其一般偿付能力。导致保险公司保险赔款过多地超过其一般偿付能力的风险称为巨灾风险。一般而言,保险公司的损失或赔款分布规律如下图所示: 上图中,横轴x表示累计赔款总额,纵轴p表示出现相应赔款的概率,f为保险公司赔款总量分布函数。图中反映了保险公司的赔付概率一开始随赔款量的增加而递增,当保险公司的赔款量达到某一点后,其赔付的概率又趋向于减少。假设图中a点代表保险公司的一般偿付能力,即保险公积金与各种准备金,那么,保险公司赔偿a点左侧的损失不会有困难,但是a点右侧的损失或赔款,尽管发生的概率较低,但常使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受到冲击。因此,巨灾风险通常是指那些导致保险公司较多的出现a点右侧损失或赔款的风险。 巨灾风险具体可能分为常态巨灾风险和异态巨灾风险。常态巨灾风险是指年内至少发生一次以上,标的之间彼此相容的巨灾风险,如财产险承保的暴风、暴雨等气候性灾害。常态巨灾风险的特点是发生概率较小,损失规模较大,在一定程度上,该类风险在一个保险业务年度内的发生是可以预期的,但具体发生次数和规模又是不确定的,其实际损失常常会超过当年损失期望值,给保险公司财务稳定造成不良影响。异态巨灾风险是指年内发生概率很小,标的之间彼此相容的巨灾风险,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异态巨灾风险的特点是在一个较长的周期内不发生,一旦发生,损失规模就很大,其实际损失规模大于当年保险人的损失预期是必然的,这种风险损失将会严重冲击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一般中小型保险公司,或区域性保险公司,甚至全国性保险公司都难以承受这种损失。但是,常态巨灾风险与异态巨灾风险并不是经纬分明的。通常表现为常态巨灾发生的自然灾害,如暴风雨、雹灾等,在偶尔的一些年份当其发生情况极为严重,造成损失规模较大时,它们就会被视为异态巨灾风险;同样,经常被冠以异态巨灾风险的地震、洪水、飓风等自然灾害,在其多发地区在其小打小闹活动的年份通常又被列为常态巨灾风险。巨灾风险较多的表现为自然灾害,一小部分表现为人为灾祸,如战争、暴乱、卫星发射失败、核爆炸、污染等。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sigma》1998年度报告评述:1998年全世界由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造成的保险损失达到175亿元,超过了1997年的2.5倍,其中140亿可归于自然灾害,35亿属于人为灾祸,保险损失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三次大的自然灾害。最大的一笔保险损失是“乔治”飓风,造成保险损失35亿美元;其次是美国明尼苏达州和衣阿华州的严重雹灾,保险损失达13.45亿美元;紧随其后的是1998年初加拿大和美国的冰灾造成保险损失12.31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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