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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条件下的保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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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wto约束的是中国政府而不是保险企业,因此,在研究中国保险业如何面对入世挑战问题时,应首先从政府行为出发,研究其应对入世所应进行的法律调整和保险市场监管体制的变革。只有在相应的政府法律与监管框架下,才有可能探索中国保险企业应对入世承诺的发展方向和调整与变革的方方面面。 开放条件下监管手段的变化 进入20世纪以来,世界经济快速发展。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保险监管手段向着电子化、趋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首先,保险监管手段呈现电子化的趋势。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各种信息处理软件大量出现,大大提高了数据的处理效率。各国普遍重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保证了对保险公司的监管重心从现场监管转移到非现场监管,根据所提供的财务报表分析各种指标,实施科学高效的监管,降低了监管成本,提高了监管效率。 其次,保险监管手段呈现趋同化的趋势。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各国开放本国的保险市场,不同的监管环境对于跨国经营的保险企业来讲,障碍重重。既降低了市场效率,又削弱了经济全球化的益处,从而各国相继进行了监管方面的改革。如英国原为自律监管为主,优势在于方式灵活,较有弹性,而缺陷在于人为因素比较明显。近年来英国金融监管制度日益制度化规范化,1998年成立了“金融监管服务局”由其统一对各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美国原采用以法律约束手段为主的多元监管体系,各保险企业同时置于多个监管机构的监管之下,法律条例虽完备也非常繁杂,监管成本较高,也存在职责重复,效率低下等问题。目前美国监管机构正在适当取消一些法定数量参数和比率指标,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官员处理具体问题的灵活性;1999年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彻底取消了银行、证券和保险的行业限制,日本原采用政府行政干预为主,不利于形成金融规范,不能完善金融法律建设以加大打击金融犯罪力度,1996年颁布了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公开经营信息义务作了强制规定;1998年日本宣布了金融大改革后,日本的金融体制改革以美国为样板,强化法律法规建设,制定了彻底取消了对金融机构的过渡保护。总之各国都普遍强化了法律约束手段的基础地位,实施依法监管。同时适应放松监管的总趋势,在减少政府行政干预的同时,强化社会约束手段的作用,实施各层次的充分信息披露制度,减少信息不对称程度,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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