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欧盟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改革及意义
|
| |
欧盟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始于1973年的第1号非寿险指令和1979年的第1号寿险指令。从1997年开始,欧盟组织了多次关于偿付能力体系修改和完善的评估工作,这些工作可以统称为“偿付能力i号工程(solvency i project)”,现行的偿付能力体系就是i号工程的结果。在此期间,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颁布了“金融服务行动计划(financial services action plan)”,目标是在金融服务行业建立“谨慎监管体系(prudential supervisory regime)”的基础上,加快欧洲金融市场一体化建设步伐。按照这一指令的要求,欧盟委员会下属的保险委员会拟定了“偿付能力ⅱ号工程(solvency ⅱproject)”,目标是建立一套适应保险市场发展趋势和现实需要、避免过分复杂的全新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统一成员国的保险监管立法规范,提高欧洲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 一、偿付能力改革的背景 现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经历了30多年的历史,尽管期间经过了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但欧盟仍认为其无法满足全面评价保险公司风险和财务状况的要求,也达不到建立审慎监管体系的目标,这也是欧盟启动“偿付能力ⅱ号工程”的直接动机,具体原因则是多方面的: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