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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及其国际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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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管理学院·曹志东 卢雅菲 俞自由 [摘 要]:本文讨论了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保险监管理论基础和我国强化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通过比较几个典型国家监管体制的各自特点 ,提出了我国保险监管走向科学有效的政策建议 ,以保障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保险监管;偿付能力;比较研究 20世纪中叶以来 ,随着世界范围内“金融深度化”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断发展 ,各国在实践中不断强化和优化对本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 ,以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有效、公平和盈利。作为提供契约型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重要金融媒介 ,同时又是以风险作为经营对象、以风险管理作为盈利来源的保险机构 ,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受到各国金融管理当局的严格监管。 金融管制的最优社会福利理论认为 ,市场经济下金融监管的必要性来源于金融业的自然垄断、外部效应和不对称信息。从这三个方向出发对我国保险业进行简单分析 ,很容易感到我国加强科学有效的保险监管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1 )完全市场经济国家中可能导致社会福利损失的一个原因是完全竞争的市场由于规模经济的作用而逐渐走向自然垄断 ,这通常是通过联合、兼并等手段扩大经济规模 ,降低成本 ,获得明显的竞争优势 ,从而提高产量并操纵市场价格 ,使小型的竞争对手退出市场。对我国刚刚开始“发育”的保险市场来说 ,自然垄断是由计划体制下的“人民保险”转制而来的历史状况 ,保险产品的品种、产量和价格还是由主管部门说了算 ,有很高的人为的进入壁垒 ,保险企业是国有经济的“一奶同胞”,这样形成了事实上的自然垄断。(2 )保险业具有高负债经营的特点 ,其所具有的外部效应是十分明显的 ,即保险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过程中 ,社会效益小于私人效益 ,社会风险大于私人风险 ,也就是说一家保险机构如果倒闭 ,将只会承担自身资产范围内的责任 ,而不会承担其所引发的市场振荡、连锁倒闭等社会问题的任何责任 ,这么巨大的外部不经济使政府监管部门的介入成为必需。我国保险业还存在着法律法规的滞后、各种市场主体尚未确立等现实问题 ,将使外部不经济更为凸现。 (3 )保险产品是一种背后是复杂的数学模型的风险契约 ,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天然存在着技术方面的信息不对称 ,再加上市场欺诈等风险 ,不对称信息所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危害也是非常明显的。由此 ,我们所讨论的保险监管是为尽可能保证社会福利的最优 ,政府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市场介入。换句话说 ,就是一个国家的金融管理部门或其保险监管的执行机关 ,依据法律法规对保险市场和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从而保证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确保保险人经营的安全和盈利 ,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其中 ,保障出险后保险合同的如期履行是最为核心的问题 ,因此保险监管部门一般都将监管重点集中在对保险人偿付能力的监督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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