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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保险中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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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美国的保险中介制度在世界上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独特的保险中介制度模式美国采取以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共存的保险中介制度模式,并确立了以保险代理人为主体的中介制度体系;严格的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美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借鉴意义包括:保险中介人适当的业务分工;严格的资格认定,等级考核和培训制度;严格的保险中介行为规范控制;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 美国的保险中介制度概况 (一)保险中介制度管理机制 美国对保险中介制度的约束主要通过各州保险法律或法律中的特别规定、自律性规则和保险中介合同体现。由于各州都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因此,对保险中介人的立法管理,无论在范围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均存在很大差异。保险中介人需要遵守的自律性守则包括:全国人寿保险协会职业道德守则、美国特许人寿保险经销商(ciu)和特许金融顾问协会(chfc)的职业道德守则,以及百万美元圆桌会的职业道德守则等。 美国采取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险中介制度双重管理机制。联邦政府成立有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来对全国保险业各方面予以协调,协会下设保险规定信息系统,该系统在必要时为各州设计一些示范法律及指导建议来监管保险中介人,供各州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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