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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城镇居民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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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指出,拥有适当住房是享有适当生活标准这一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为确保这项基本人权的住房权的充分实现,世界各国都相应的采取了积极措施,如1948年瑞典创建了皇家住房局,新加坡于1960年成立了国家住房发展局等。此外,不少国家还设立了专门的住房金融机构来提供资金支持中低收入阶层的购房,这些举措有效地改善了各国的住房状况。在各国促进住房私有化的同时,也纷纷采取了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政策,如国际知名的新加坡及中国香港政府的“廉租房”政策。而我国在建国初期由于经济落后、政策失误等种种原因,使得住房问题日益严峻。计划经济时代对城市居民近乎“福利式”的分房政策更是造成了城市住房的普遍紧张,住房问题十分严重。随着住房商品化改革政策的实施及住房投资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了大幅度的改善,城市人均居住面积从1978年的3.6m2提高到1999年的9.8m2。但是,住房改革后形成的经济困难者往往也是住房困难者的事实,使得住房困难的情况在低收入家庭中依然存在。从第五次全国入口普查的数据中可看到,全国有22.6%的城镇家庭居住困难,即有1519.4万户城镇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低于8 m2,他们的居住问题急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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