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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契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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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具有经济补偿性质的商业保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由此引起了人们对保险索赔、理赔、保险人违约不赔时的补救,也即对保险人的契约责任等问题更加关注。本文依保险合同的特性对保险人契约责任的构成从主体资格、契约效力、义务确定及行为等几方面进行分析,并且采取将保险人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的方法,根据保险人所违反的义务不同而对其契约责任作出认定,从而对保险人的契约责任有一初步认识。 [关键词]保险人,保险契约,契约责任,法定义务,合同义务 一、保险人的契约责任 契约责任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契约而产生的,是指因为契约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未按契约的规定履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契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并以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而其内容,从广义上来说主要包括了违约责任,合同变更、解除产生的民事责任、保证责任以及非违约方未尽到防止或者减轻损害义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对此,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有所不同。基于对合同的狭义理解,《民法通则》将合同责任仅规定为是合同上的责任,即为合同制度中的违约责任。而《合同法》则对合同作了广义的理解,认为合同责任是指因为合同关系而引起的责任,它包括违约责任、先契约责任、合同无效责任及后契约责任这四种责任。由此,保险人的契约责任如从广义上理解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2)因为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而产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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