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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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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闭幕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在新的背景环境下,商业保险积极探索参与新农合,充分体现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本文对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背景和原因进行分析,对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方式及问题进行探讨。 一、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背景情况 2003年我国推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称“新农合”)制度,——即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并提出远景规划,2010年全国农村地区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新农合制度。从2003年下半年开展新农合试点工作,到2005年6月底,全国已有641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农合试点,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21.7%,有1.63亿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李扬、陈文辉主编,《中国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特点 与原来的农村合作医疗相比,新农合呈现出新的特点:首先,政府的支持力度加大,新农合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每年按人均不低于10元给予补助,确立了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其次,保障以大病统筹为主,将重点放在农民的大额医药费用或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助上;第三,统筹层次和能力也得以提高,新农合以县代替了过去的乡、村为单位来开展统筹,增强了抗风险管理能力;最后,规定由政府负责和指导建立组织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对新农合加强了领导、管理和监督。另外,还明确了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并赋予农民知情权和监管权,以维护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同时附以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民政、扶贫等部门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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