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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社会的稳定器和助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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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吴定富主席年初将保险业的功能概括为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之后,理论界对保险功能的研究不断深化,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本文试对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进行一些探讨。 对社会管理的概念界定 为了论述的规范及可比较,首先有必要对社会管理的概念做一界定。社会管理的概念有狭义、广义之分。从施行的主体来讲,狭义的社会管理也即传统的观点认为其主体仅为政府,社会管理在政府的责任范围之内,而广义的社会管理则不仅包括政府实施,还包括非政府主体所起到的间接社会管理功能。从施行的内容来看,狭义的社会管理仅指政府代为民众行使的对公共事务的直接管理以及宏观层面上的调控职能,而广义的社会管理则是指对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在内的社会事务的一种全面管理。本文以下将要论述的社会管理是指广义的社会管理,即包括非政府在内的行为主体所实施或间接起到的对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事务的影响与管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进行,政府的职能也正在经历从计划经济条件下对国家经济及社会事务的全面直接管理向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宏观调控、间接管理为主的重大转变,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中提到要“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和制定,提出发展的重大战略、基本任务和产业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实现经济增长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一方面,政府职能的转变为非政府主体发挥作用提供了空间,另一方面,也应看到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并不是仅仅政府部门力所能及的。相对于政府的直接管理,更大量社会事务的正常顺利进行还是要靠各经济主体的自身调节与间接影响来实现。非政府主体虽然没有直接管理社会的行政权力,但其行为的后果却也能起到间接的社会管理作用。保险业所发挥的社会管理职能便是这种非政府主体发挥作用的具体体现。商业保险公司在追逐经营效益,实现自身价值的同时,也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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