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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关注----按揭购房强制保险之“八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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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签“霸王合同”、指定银行为受益人、指定保险公司、一次性收取保费、重复保险、转嫁风险、保险费不知去向、保费过高。 编前 本版8月22日刊登的《购房按揭,别让银行多收了保险费》一文,可谓“一石激起千层 浪”,不断有全国各地的按揭购房者给本报来信来电,投诉银行多收保险费的问题,并呼吁有关部门尽快采取措施,制止这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在发表上述文章时,本版曾配发了一则“编辑点评”,其中写道:“也许,消费者只能期望于市场的无形之手———通过银行业的竞争,促使它放弃一直以来作为‘惯例’的这类‘霸王合同’要求。”现在看来,前景还不至于这么“悲观”。从本版今期的报道以及北京消费者周细红用法律手段维权成功的案例中,相信更多购房者能看到告别“不幸”的希望。 对按揭购房被“搭售”保险的问题,消费者的反应越来越强烈,重庆、南宁两地的律师甚至为此打了官司,但最终都是不了了之。这个问题不仅未得到解决,相反,由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第25条(以下简称“第25条”)关于按揭购房强制保险的规定缺乏操作细则,各地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具体操作中又增设许多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更大侵害。在福建,与此有关的投诉就堆满了省消费者委员会投诉部的案头,光是集体诉案就有20多个。为此,9月18日,福建省消委会举行了有人大、政协、司法、金融、保险、工商等各界人士参加的个人住房贷款保险问题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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