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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与保险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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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 o月5日,广州谢某听取信诚人寿保险代理人黄某介绍后,与之签署了《信诚人寿(投资连接)保险投保书》,指定其母作为自己的保险受益人,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0万元, 附加合同的其中1项为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200万元。其后谢某缴纳了首期保费,并于1 0月1 7日完成了体检。2001年1 o月18日凌晨,谢某被歹徒刺死。后谢母向信诚方面告之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信诚及相关再保险公司经调查在理赔答复称,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oo万元,同时信诚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单),故拒绝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只支付了1oo万元。2002年7月,谢母将此案诉至广州天河法院。 此案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即是否保险合同的成立系于保险单的签发。 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其中记载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从各国立法和实践中的习惯做法来看,多要求保险人在达成保险协议后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并要求保险单应载明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日本商法第649条规定,保险人须依保险合同人(投保人)的请求,交付保险证券。德国《保险契约法》第3条规定,保险人应交付投保人一份由其签署之有关保险契约之文书。意大利《民法典》第1888条规定,保险人有义务给投保人保险单或由他签名的其他文件。我国《保险法》第13条即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我国法院在审理保险案件时,也以保险单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依据。 因此,有人就产生r保险单就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指的就是保险单的错误观点,甚至以此认为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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