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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社会保障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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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比较短,不过这不应该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问题的借口。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也不长,情况却比我们好。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应对人口老龄化为例,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些方面值得我们借鉴。另外,我们需要引导和培育社会保障文化。 关键词:社会保障/年金制度/雇佣保险/社会保障文化 在谈到中国社会保障的问题时,有些人爱说中国社会保障历史短,太“年轻”。其言下之意;“年轻”当然就“幼稚”,有问题是在所难免的。然而,我们知道,在我们的邻国日本,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亦仅能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却没有如我们般难以为继的沉重负荷。 一、社会保障发展历程比较 在日本,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起来的。有日本学者将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1)明治维新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引进期。恤救规则(1874年)十分有限地扶助没有家庭扶养的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军人(1875、1876年)、官吏(1884年)则享有特权性质的恩给制度,由国库负担养老金。此后有以民间企业劳动者为对象的1922年健康保险法,以自营业者为对象的自愿性的1938年国民健康保险法,以工厂男性劳动者为对象的 1941年劳动者养老保险以及扩展到一般职员和女性的1944年厚生养老保险,不过总的来说此阶段的社会保障制度很不成熟。(2)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至20世纪50年代前期,以救济贫困者为中心。战争失败造成了大量贫困者,救济条件大幅放宽,制定了生活保护法(旧法1946年,新法1950年)、儿童福利法(1947年)、残疾者福利法(1949年)、社会福利事业法(1951年)以及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工会法 (1945年)、劳动基准法(1947年)、失业保险法(1947年)、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1947年)。在这一阶段,宪法(1947年实施)亦规定:“全体国民都享有健康和文化的最低生活水平的权利。”(3)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1973年为社会保障的扩展时期,以建立福利国家理念为基础,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改善。20世纪50年代后期,经济恢复到战前水平。1958年制定了新国民健康保险法,1959年制定了国民养老金法,二者于1961年4月全民实施,从而实现了“国民皆保险”。另外还制定了精神薄弱者福利法 (1960年)、老人福利法(1963年)、母子福利法(1964年)、儿童抚养补助法(1964年)、特别儿童抚养补助法(1964年)、儿童补助法(1971年)。(4)1973年石油危机后经济进入低增长阶段,同时人口老龄化不断加速,社会保障制度自1974年至今为改革重建时期。以雇佣保险法“974年)代替了失业保险法,制定了老年人保健法(1982年),改革了养老金制度,制定了推进高龄者保健福利十年战略(1989年)、改善儿童补贴(1991年)、育儿休假法(1991年)以及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1985年)、高龄者雇佣安定法 (1986年),实施了护理保险(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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