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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原保险合同准则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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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25号——原保险合同》,与原会计制度相比较,给保险业执行的会计准则带来了新的变革。本文将从保险合同的定义及确定方法;分类标准、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及计量方法;保险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等诸多方面,进行变革分析。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39项会计准则(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要求国内所有上市公司2007年1月1日起率先执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早日实行。我国原有的会计准则中没有针对原保险合同的具体准则。随着金融业的开放,保险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需要一个统一的、科学合理的会计准则,以满足保险业发展的需求,我国的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准则迫切需要与国际趋同,因此,在新的会计体系制定中,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准则),规范了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与1999年1月1日开始在所有保险公司实施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以及2002年1月1日开始在上市保险公司以及外商投资保险公司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新会计准则弥补了中国保险业在现有保险会计准则下利润不实的现状,更注重保险业的稳健经营。主要变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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