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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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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当今大多数发达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机制。本文从我国金融业的现状出发,首先分析了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然后讨论了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所面临的障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应采取的若干措施。 [关键词]存款保险;商业银行;道德风险;措施 2006年2月底在天津召开的2006年金融稳定工作会议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刘士余指出:“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已被列为2006年金融稳定工作任务之一。”专家预计,这一制度有望在年内建立。由此可见,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在我国已经开始提上的政府部门的议事日程。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国家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故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简而言之,就是由各家存款性金融机构交纳保费,一旦投保机构面临危机或破产,就由这家保险机构为存款人支付一定限度的保险赔款。 存款保险制度是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国家为保护存款的安全和监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而建立起来的一种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始于美国,1929-1933年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经济危机,其中美国最为严重,在金融领域,社会公众对银行失去了信心。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美国货币管理当局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继美国之后,西方国家也纷纷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它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障存款人的权益;二是促进投保金融机构健全发展;最终目标是维护国家金融的安全与稳定。在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下,即使发生市场波动及信心危机,在受保护范围内的存款人,也不会热衷于挤兑活动,从而大大减轻了银行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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