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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制度对现代侵权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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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来,侵权法危机的说法频繁地出现在民法学者的著作中。美国加州大学著名的侵权法教授弗莱明指出:“侵权法正处在十字路口,其生存正遭受着威胁。”英国比较法教授杰维洛兹说:“侵权法正面临着危机。”瑞典的侵权法教授乔根逊也说:“侵权法已经没落。”学者们之所以热衷于谈论侵权法的危机,这是因为进入20世纪后,各国特别是各发达国家在侵权法领域,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逐渐被无过错责任原则所取代,特别是责任保险引入了侵权损害赔偿领域。这就需要对20世纪以来的侵权法进行全面的审视,其中尤以责任保险被引入侵权法对其产生的影响为最。本文仅就责任保险对侵权法的冲击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责任保险——一种独特的险种 责任保险又称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即当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其补偿责任的一种保险。所以,责任保险合同实质上是被保险人为免除或部分免除自己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与保险人所订立的转嫁风险的合同。责任保险始于英国。1855年英国铁路乘客保险公司首次向铁路部门提供乘运人责任保险。进入20世纪70年代,责任保险得到迅速全面的发展,险种五花八门,涉及众多领域,成为极具潜力的险种之一。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责任保险也作了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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