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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年金在中国养老保险体系中定位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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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在于基本养老保险从价值目标体系的确立到制度的安排及具体的操作都缺乏明确的指向,致使企业年金难以定位。有鉴于此,笔者分析了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的基点,认为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建立具有指导意义;主张在现有基础上,将统帐结合中社会统筹部分与个人帐户部分分解,并发展成为普惠式国民年金与企业年金,这样企业年金从“小补充”将过渡到“大补充”。 [关键词]企业年金(Enterprise annuity);养老保险(Endowment insurance);小补充(Minor supplement);大补充(Major supplement) 一、引言 我国在1991年就提出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2000年12月,国务院在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将“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 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还很不发达。我国的企业年金可以分为行业企业年金、地方企业年金和工会、保险公司举办的企业年金。(1)行业企业年金。20世纪90年代初,伴随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电力、石油、邮电、铁道、交通、民航等11个行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行业统筹”,开始探索建立行业性企业年金计划。到2000年底,11个行业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达到4185家,参加职工396万人(占11个行业全部职工数量的39%)。当年年金收入56.3亿元,累计节余141.9亿元。(2)地方企业年金。2000年,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地方企业11832户,参加人数164.6万人,当年基金收入20.1亿元,累计节余42.6亿元。(3)工会系统在各地开展的职工互助养老保险。人数大致在200多万人,基金规模没有确切的统计。(4)一些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的养老保险。因涉及商业秘密,具体的投保人数和基金总量目前还难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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