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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变迁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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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对我国失业保险的变迁进行描述和评价的基础上,分析了现行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的困境和原因,认为导致目前失业保险面临巨大资金缺口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根据失业保险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因此,必须以失业保险的特点为依据,在失业保险资金筹集、支付、管理上进行制度创新,促进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保证。 关键词:失业保险;变迁;困境;创新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变迁 1951年2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对职工的生、老、病、死、伤残、医疗等方面的待遇作了具体规定,初步确立了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遗属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的基本框架。但由于当时理论界不承认社会主义存在失业问题,因此,失业保险便被排除在社会保险体系之外。直到1986年,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暂行规定》以当时国营企业的四类职工,即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的精简人员、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企业辞退的职工为实施对象;规定保险基金只由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救济金按本人标准工资的50%-75%发放,最长享受期为24个月。可见,《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其实施范围狭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能力有限,保障待遇低,失业救济性质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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