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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保险公估中介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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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委托,为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办理有关保险标的评估、勘察、鉴定、估损、定价理算等事宜,并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人。其既可受托于保险人,也可受托于被保险人,但并不代表任何一方,而是站在独立的立场上对委托事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保险关系当事人提供服务。 西方国家的保险公估人产生于17世纪中期,在长达几个世纪的时间里,从小到大、从兼业经营到专业经营,已发展为当今保险市场中一个不可缺少的行业,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在保险业高度发达的国家,保险公估公司处理的理赔案占整个保险公司赔案的80%以上,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当事人便会很自然地想到寻求保险公估人进行理赔定损。相比之下,保险公估人在我国发展滞后,尽管已出现一定数量的保险公估机构,但从政策法规上看,其没有存在和规范的依据,目前仍处于摸索状态。因此,保险公估行为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社会认可,但其影响甚微、作用有限,保险业中尚未形成委托保险公估人进行公估的习惯性做法和制度性安排。正是由于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得不充分,实践中才会发生大量的理赔纠纷。因此,为了适应加入WTO后日益发展变化和竞争日趋激励的保险市场的需要,我国有必要尽快完善保险公估制度,发展保险公估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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