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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存款保险的制度特征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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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国存款保险体系的历史沿革 早在20世纪30年代,德国信用合作业就建立了救助及担保基金,以扶持陷于困境的成员信用合作社,目的在于应付因经济危机而导致的银行破产倒闭事件。私人商业银行业全国协会则在1966年建立了跨区域性的救急基金(Feuerwehrfonds),德国储蓄银行及票据清算协会在1969年才建立储蓄银行扶持基金。信用合作部门及储蓄银行部门的保险机制,一开始就着眼于对于机构的保险,即间接地对存款者保护;而私人商业银行业保险基金则是对储蓄账户、工资账户和退休金账户在一定额度内(曾为1万马克)的存款的保护,后来又对自然人的在一定额度内(约1万欧元)的活期存款给与保护。 1974年,德国银行业出现了清偿力不足事件,特别是赫尔斯塔特(Herstatt)银行的被迫关闭,引起了社会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危机,私人商业银行业的存款保障条款也引起了较多的关注和评论,唤起了银行业协会及立法者采取相应的措施完善其存款保障。除了确立限制外汇期货业务风险的基本原则,成立流动性调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Liko-Bank)以救济暂时处于支付危机的金融机构,1976年德国金融法的修订,私人商业银行业决定并建立了全方位的存款者保护措施,并对所有非银行的活期、定期、储蓄存款给予保障,为此,商业银行自愿参与的存款保障新条例也诞生了。经过多年的运作,德国银行业存款保障体系的稳健性已得到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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