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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业在资本市场的创新工具——保险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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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证券化”可以定义为保险公司通过创立和发行金融证券,将承保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的过程。保险证券化的过程包括两个要素:(1)将承保现金流转化为可买卖的金融证券;(2)通过证券交易,将承保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第一个要素称为“金融工程”,即将现金流打包或分类,包装成新的不同类型的金融证券,这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已非常普遍,例如零息国债有担保低押契约。保险证券化的第二个要素包括所交易风险的最终接受方。同样是承保风险的转移,保险证券化与再保险的不同之处在于,通过买卖特定的金融证券,保险公司将承保风险转移给更广阔的资本市场而不是再保险公司,而这些证券的现金流或者回报通常取决于保险公司的承保经验。例如对在交易所交易的巨灾期权,期权的回报取决于一段特定时期内保险行业是否发生足够数量的巨灾损失;而对于巨灾债券,向投资者支付利息和/或本金则取决于保险事件是否发生,这个保险事件可以基于某个行业指标、发行债券的保险公司的巨灾损失水平或者其他触发事件。 保险风险证券化的产生可以归结为保险业承保能力不足和市场投资愿望强烈两个原因。一方面,巨灾风险威胁着产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另一方面,全球保险市场可承受的巨灾上限仅占国际资本市场市值的1%至2%,因此不会对证券市场的波动产生特别重大的影响。当巨灾损失对产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构成巨大威胁时,资本市场却能比较轻松自如地来应付。除了解决保险业保费过高与承保能量不足之问题外,巨灾风险证券化也让投资者获得了新的产品。因为巨灾风险和其他投资标的的关联性较低,可分散投资者的投资组合风险,自然能够吸引追求多样化投资组合的投资者参与到风险转移的行列,透过风险分散机制,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率。在资本市场投资巨灾风险的强烈愿望下,保险证券化产品便应运而生,陆续出现了巨灾债券、巨灾期权、巨灾期货、寿险风险债券等新型投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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